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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间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8-03-13   点击次数:3287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武汉纳 税申报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从公司合并的一般效果来看,合并导致公司的资产增加,也会引起注册公司偿债能力的提高,似乎债权人没有必然的理由去反对公司合并。其实不然,由于合并 不全是强强联合,参加合并的各个公司的实际资产负债情况完全不同,对于某个特定的债权人而言,合并可能变成“狼多肉少”的结局,他可能会采取激烈的反对态 度,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那些债权实现希望较差的债权人来讲,债务人公司被其他强势公司吞并,他们有“天上掉馅饼”的好处,反而会极力支持合并行为。如 果一味规定“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就有点以偏概全。现在,删去了原来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合并行为的支持 的倾向;另一方面照顾了公司合并中处在不同地位的债权人的愿望和期许的局面,即不会是一味的不许合并的情况。但是,即使删去了原有的强制性规范,也不能理 解为特定的债权人在合并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禁止合并的诉讼请求就失去了法律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合理,法院就应当发出禁令, 这一点必须明确。如果债权人胜诉,那么即使办理了变更登记,工商局也只有依照法院判决撤销其变更登记。
  合并公司是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债权人只能以满足债权和保护债权安全为目的而间接影响合并程序,并无直接阻止合并的理由。 对于合并协议生效前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原债务人在实施合并之前单独清偿;对于和吸收公司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的未到期债务,债权人得拒绝承受,而请求被 吸收公司负单方解除合同责任。主债务转移抵押、保证等从债务的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承受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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